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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民政府战时烟草专卖


抗日战争爆发以后,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全会第八次会议上决定,对盐、糖、酒、火柴、茶叶6种商品实行专卖,令饬财政部筹办。1942年5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《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》,专卖给体制在后方各地推行,这可称作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次烟草专卖。
(一)烟草专卖之背景
自从清末对烟制品逐渐增加税收以来,烟草税收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。抗战开始以后财政支绌,日益窘困,借专卖以充裕国库,实为实行专卖之主旨。同时,受到国际上许多国家实行烟草专卖之影响,加强了“寓禁于征”的政策。
战时卷烟生产及其市场有其特殊环境。国产烟卷之制造,多集中于上海、沈阳、哈尔滨、香港、汉口、天津等地,随着这些大城市相继沦陷,运销多遭封锁。同时,人口向内地转移,后方之卷烟货源枯竭,供不应求。然而,后方烟叶资源极为丰富,虽然制造技术未奠基础,但受市场需求之激发,各地手工卷烟、土制雪茄和小卷烟厂如雨后春笋,遍地开花,卷烟工业畸形发展。虽然就烟制品产量而言甚为可观,可弥补供应之不足,但设备简陋,组织涣散,产品低劣,而且由于运输之困难和中间商人之盘剥,出厂价和零售价往往相差两倍以上,不仅大量漏税,影响财政收入,而且损害消费者利益。在这种情况下,政府可以冠冕堂皇地声明集中管理,提高产品质量,推行专卖制度。
1941年5月,财政部设立全国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,负责筹划各项专卖业务之实施。次年2月,设烟类专卖筹备处,负责研究设计烟类专卖各项法规。5月,该处奉国民政府令,公布《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》,同时成立烟类专卖局,隶属财政部。6月,召开第一次董事会议,决议各项附属法规,并决定先在咱、康、鄂西区实施。
(二)专卖法规之要点
根据《战时烟类专卖暂时条例》之规定,各项管理措施之要点如下:烟叶种植:由专卖局指定区域,生产者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,并向专卖局申请生产所用之贷款,所产烟叶由专卖局按“分段规定价格收购之”。卷烟生产:除国家设厂外,凡商人设制造厂应报专卖核准登记,其生产种类、数量、商标、包装等亦应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,其产品“全部缴由专卖局收购”,“但品质不合规定标准者,得令其更为适当处理后收购之。”卷烟用纸:除由国家设厂制造或进口外,凡商人制造、贩运、贮存应经专卖局核准并报财政部。制烟机械:凡制造、购运、贮存应报专卖局核准并报财政部。运销:专卖局购入之烟叶和烟制品,“按各地需要自行配运。必要时得委托商人或运输机关运输”。出运时实贴专卖凭证和核发准运单。“烟类承销商、零售商,应经专卖局核准登记给与凭照。价格;烟类之批发价格由专卖局按收购成本加专卖利益拟订,报财政部核定公告之:烟类承销商应按专卖局核定的价格出售。进口:专卖之烟类,不得由未施行专卖条例之区域输入。国外产制之烟类,未经政府之许可,不得擅自输入;队国家自行进口外,凡商人按规定由国外购入烟类,应向财政部请领特许凭证,关于进口时报请专卖局就海关核价收购之。
(三)专卖制度之推行
按照当时的设计,开办中国烟草专卖,是要借鉴欧洲及日本的经验,实现专卖之“真义”,好所谓完全意义上的专卖—对专卖品的生产、运输和销售等统一筹划,全归政府专营。战时烟草专卖条例及其各项实施细则,虽然对有关事项规定得相当详尽,但许多是脱离实际的,难以实现。其一,受财力之限制,政府不可能将烟草及其制品统统收购起来然后再分配发卖;其二,战时环境恶劣,运输极为困难。随着烤烟产区鲁、豫、皖等省相继沦陷,西南各制烟厂在生产能力上虽远不及东南沿海,但都有原料缺乏之虞。手工小卷烟厂遍布各地(在原料上多利用烟叶,就地取材),十分分散,有的地方大一些的村镇就有几家烟厂,制造卷烟科可以视作为农民的副业生产,政府很难以行政手段将他们集中管理起来。
综合当时主客观各方面条件,战时烟草专卖实难推行,其结果仅限于对专卖物品的暂时管制。惟贴印花收部一项,推行尚可,政府也从中得到收益。
专卖管理愈严,私运私销及偷漏等各种烟案也就层出不穷。下面摘录烟类专卖局遵照财政部之训令,于1943年7月11日对局直辖各办事处及各区局的训令(烟业运字第12702号),从中可见专卖管理之一斑。案奉财政部本年五月四日渝财缉查一字第四○四七三号训令内开:“缉私署案呈,据各省缉私处先后呈报,略以缉获案件,送经各主管机关处理,往往历时甚久,案悬不决。似此情形,不独影响国库收入,抑且有害缉务推行及政府威信,拟垦转函各有关机关,力求改善,以重缉政……查各省缉私处三十一(1942)年缉案统计数字,共为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三案,已结者仅五千三百七十五案,未结者竟达一万八千六百一十八案之多。本年自元月份起截至二月份止,据各省处表报到署,经移送处理之缉案,共为五千五百九十五案,已结者更属寥寥无几……”
战时烟类专卖历时两年有余,共征收专卖利益1928188479元(含薰烟叶专卖利益在内)。1945年初,官僚集团内部矛盾空前激化,专卖体制本身也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(诸如黑市问题),政府不得不调整税制,简化机构,废止专卖体制。财政部奉令后,于1945年1月29日饬重庆税务局接收重庆区专卖业务,改征统税。其他各局则于电到之日即予改征。不过,这时统税税率,仍照原征收专卖利益之规定,卷烟从价征收100%,手工卷烟及雪茄烟征收60%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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